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协会”。本会英文译名为“ShaanXi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XRFTA”。
第二条 本会是陕西省地方性的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协会,是由全省广播影视机构和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团结、联系全省广播影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本会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的单位会员,在业务上接受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创新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服务全省广播影视事业为主要任务,适应文化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开展学术研究,为陕西省广播影视事业的发展提供积极的建议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导向,坚持社会责任,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提倡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学风。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接受陕西省广播电视局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长安国际中心E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理论研究。以宣传为中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开展广播电影电视学术研究;组织编辑出版相关的学术论著,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经验和建议。
(二)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内形式多样的交流、研讨等活动,促进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不断优化和创新,以期涌现出更多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精品;为新闻宣传、文艺创作、经营管理、科学技术等各方面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开展同省内外以及友好国家学术团体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陕西广播影视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三)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开展广播电影电视行业调查研究,为陕西省广播影视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信息反馈、业务评估等项工作;参与新兴广播电影电视形态的研究和开拓,接受广播影视主管部门的委托制定协调和监管规则,促进广播电影电视公益性事业和经营性产业的协调发展;按照政策规定,开展有关的业务咨询和多种经营性活动,为广播电影电视业务主管部门和广播影视机构服务。
(四)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素养和劳动技能培训,提高我省广播影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为培养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广播电影电视队伍服务。
(五)维权自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建立行业倡导、协调、保障、约束和仲裁等机制,协调行业内的利益矛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营造和谐发展的氛围。加强版权保护工作,维护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广播电影电视从业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发挥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单位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的机构审核批准,可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一)省、市级广播电影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影电视制作经营企业。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其他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
(四)社会上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研究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和两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批准,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一)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广播电影电视宣传、技术、制作、经营、管理、教学、研究等各类人员。
(二)虽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热爱广播电影电视,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宣传、技术、制作、经营、管理、教学、研究等工作5年以上并对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人员。
(三)在影视宣传、技术、制作、经营、管理工作等方面有比较丰富经验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人员。
第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属本会常设的直属研究机构,在本会有关管理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活动;
(二)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要求退会,可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四)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确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七)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4年。理事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副秘书长、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营实体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聘请专家;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同意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表决,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并指导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需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它形式指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执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费、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监督审查本会的财务状况。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广播电视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